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通过院务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2024年4月3日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法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基建项目”)是指院本级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包括办公建筑、技术用房、科研设施、农田水利、道路、水电设施、园林绿化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不包括零星维修项目。
第三条 项目概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列为重点基建项目;概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为一般基建项目;概算金额60 万元以下的项目列为小型基建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院党组会审议决定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院重点基建项目立项、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事宜;院务会审议决定一般基建项目立项,基建项目建筑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事宜;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方案、设计及概算等相关事宜由分管院领导专题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五条 院重点基建项目应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院办公室、计财处等职能部门原则上是领导小组当然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工程立项报审、报规报建、变更报批以及其他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院办公室负责院本级一般和小型基建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全院基建项目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院科技成果转化处负责院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基建项目的规划与立项争取;负责院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一般和小型基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及运维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院计财处负责院本级基建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相关招投标,监督指导合同签订,参与工程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负责院属各单位基建资金的监督。
第九条 院机关纪委负责院基建项目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参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基建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建设规划,立项前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院本级拟建项目由各部门提出建设需求,汇总至院办公室,小型项目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立项;一般项目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是否立项;重点项目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院党组会讨论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完成院内立项程序后,根据项目规模、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到项目属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报规报建等程序。
基建项目资金来源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报规报建手续后方可实施。
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的,建设规模达到300m2以上或概算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项目属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并办理报规报建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安徽省农业科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项目施工招标前须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须符合行业规范,设计深度须满足工程造价编制及施工需要。报规报建项目施工图须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采购或招标后要及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制定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施工变更、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违背主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应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施工。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合同价6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具备监理资质的服务单位开展监理服务;合同价60万元以下的,可由具备监理资质的服务单位开展监理服务,也可自行委托专业人员开展监理服务。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制。项目概算4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具备审计资质的服务单位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八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有利于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现优化确需调整、变更的建设内容,须严格按照变更审批制度办理变更签证。变更签证是重要的决算依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原始性。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变更事项进行初审,全过程审计单位对变更造价进行审核,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单项变更签证1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不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由实施单位专题会议审议。单项变更签证1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请院党组会或院务会审议。原则上项目变更签证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报规报建项目须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施工合同、设计图纸、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须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验收。
非报规报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及时组建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验收组人员名单须由项目实施单位专题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结算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完成竣工决算,财务部门据此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审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完成档案整理,按照归档要求移交院档案科,报规报建项目档案同时移交项目属地建设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制度建设、落实与监督检查并重。
第二十六条 院机关纪委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院属各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由本所组织实施,项目立项、招标采购、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施工、变更、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基建、维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农院〔2004〕7号)、《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基建及维修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皖农院〔2009〕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